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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港澳臺)

2011-1-23來源:精艇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財產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促進地方游艇經濟發展,根據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海南水域內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動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游艇,是指用于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等非經營性活動、且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船舶。
本辦法所稱游艇俱樂部是指為其會員提供游艇管理及使用服務的依法成立的組織。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海事局(以下簡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職責,統一實施轄區內游艇水上活動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海事局所屬分支機構依照職責,具體負責轄區內游艇水上活動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游艇管理應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有效監管、健康發展的原則,實行游艇業主自主管理、行業自律與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監管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檢 驗
第五條 游艇應通過檢驗取得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游艇適航證書》方可使用。游艇適航證書有效期為:
(一) 由游艇俱樂部或游艇協會管理的游艇,有效期不超過5年;
(二) 由其他方式管理的游艇,有效期不超過2年。
第六條 經船檢機構型式認可并持有《游艇型式檢驗證書》的國內制造游艇,申請初次檢驗時,可免予圖紙文件審核。
對于持有中國海事局認可的游艇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的進口游艇,檢驗時可免予提供圖紙資料,但應核對其認證證書或檢驗證書與實船的符合性;
對 未持有前款所述認證證書和標志的進口游艇,檢驗時應提供或補繪船舶圖紙和穩性計算資料,經審查合格后,可進行符合性檢驗;對于在2010年8月26日之日 前已辦理完畢進口手續的,可免除對船體結構與強度計算和基本結構圖的要求,但應對游艇可見構件和強度進行外觀檢查與評估。
第七條 當游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申請附加檢驗:
(一) 發生事故、影響游艇適航性時;
(二) 改變游艇證書所限定的航區時;
(三) 游艇所有人變更、船名變更或船籍港變更時;
(四) 涉及游艇安全的修理或改裝時。
第八條 對未持有船用產品證書但適于在游艇上安裝使用的機電等設備,采取如下方式認可:
(一)由依法注冊成立的游艇行業協會對游艇制造及配套產品供應提出相應要求,并出具可裝船的船用產品清單,經船檢機構同意可裝船使用。
(二)由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游艇產品質量檢測中心”出具相應的報告,列出可裝船的機電設備清單,經船檢機構同意可裝船使用。

第三章 登 記
第九條 游艇未持有《船舶國籍證書》,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航行。
第十條 個人和企業擁有的游艇可在海南申請辦理船舶登記手續,但不得選擇二個及以上的船籍登記港。
第十一條 一艘游艇使用一個船名,且不得與登記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名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核定。 
游艇應在船艏或駕駛室兩舷和船尾標示船名,在船尾船名下方標示船籍港。如受船舶尺寸所限,至少應在船舶兩舷顯著位置標示或懸掛船名牌標明船名。船名和船籍港使用漢字并在船名和船籍港下面標注漢語拼音。
第十二條 游艇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十三條 游艇所有人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一)船名申請書、登記申請書及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游艇照片;
(三)新購游艇需要提供發票或購買合同和交接文件;建造游艇需提供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四)辦理過登記的游艇需要提供原船籍港游艇登記機關出具的船舶所有權登記注銷證明書;
(五)購買境外游艇需要提供海關完稅證明。
(六)游艇技術資料。
第十四條 游艇的船舶抵押權、光船租賃權的設定、轉移和消滅,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十五條 游艇申請船舶抵押權登記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辦理:
  (一)雙方簽字的《船舶抵押權登記申請書》;
 ?。ǘ┐八袡嗟怯涀C書;
(三)借款合同、船舶抵押合同;
(四)雙方的身份證明;
(五)雙方認可的船價確認書。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游艇設定抵押權時,還應當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額或者約定份額的共有人的同意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從境外以光船租賃進口的游艇,承租人應持光船租賃合同、承租人合法身份的證明文件、海關完稅證明,并提供有關游艇技術資料,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光船租賃登記。
第十七條 辦理了船舶所有權和光船租賃登記的游艇申請國籍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船舶國籍登記申請書》;
(二)法定的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游艇檢驗證書;
(三)已辦理過國籍登記的游艇,還應當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原國籍的證明書或者將于重新登記時立即注銷原國籍的證明書。
正式國籍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臨時國籍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2年。
第十八條 港澳臺地區的游艇在海南加入當地俱樂部管理的,可申請辦理臨時國籍登記。登記時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船名申請書、由當地俱樂部遞交的《船舶國籍登記申請書》及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所有人與當地俱樂部簽訂的服務協議;
(三)原登記證書經海事管理機構封存后,可不提供登記證書注銷證明;
(四)法定的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游艇檢驗證書;
第十九條 向境外出售并在境外交接且以自航形式出口的新造游艇,所有人應當持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和檢驗證書,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向省外出售的新造游艇,需要辦理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的,所有人應當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術證書,到建造地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第二十條 游艇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原游艇所有人應當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國籍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船舶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 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
(三) 所有權轉移證明文件。

第四章 游艇操作人員培訓、考試和發證
第二十一條 游艇駕駛人員應當經過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專門的培訓、并通過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考試,取得海事管理機構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游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以下簡稱《適任證書》)。
第二十二條 《適任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制發,有效期為5年,其類別分為海上游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和內河游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
第二十三條 申請《適任證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未滿60周歲;
(二)視力、色覺、聽力、口頭表達、肢體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游艇操作人員培訓、考試、評估和發證辦法》規定的游艇操作人員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第二十四條 申請《適任證書》者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適任證書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
(三)身體條件證明;
(四)兩張近期5厘米白底彩色光面證件照片或電子照片;
(五)培訓證明;
(六)有效的海船、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引航員適任證書。(如適用)
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居留證明、護照。
第二十五條 對符合條件者,海事管理機關簽發相應的《適任證書》。
第二十六條 持有境外海事主管當局或其授權機構頒發的游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的境外居民,可允許在海南水域短期內(7日)駕駛游艇,無需換證。初次到訪的境外游艇操作人員應了解海南港口、航道、水域的特點和情況,以及我國關于游艇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
對于擬長期在海南水域駕駛游艇的前款所述境外居民,如該境外海事主管當局與中國海事局簽有證書互認協議,可直接向海南海事局申請換發游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如該境外海事主管當局與中國海事局未簽有證書互認協議,則需由海南海事局進行培訓合格后換發游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
第二十七條 從事游艇操作人員培訓的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須經海事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取得培訓資質,方可從事游艇操作人員培訓。

第五章 進出口岸
第二十八條 國際航行游艇進入海南省口岸應持有符合航區要求的檢驗證書或檢驗報告以及駕駛員證書。
第二十九條 游艇如有以下情況者,禁止進入海南省口岸:
(一)我國政府規定不能進口岸的游艇;
(二)不符合港口或航經水域的安全條件 ;
(三)申請進入未經國家批準開放的口岸或水域。
第三十條 國際航行游艇抵達海南省口岸后24小時內和駛離海南省口岸前4小時內,船方或其代理人、游艇俱樂部應當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辦理進、出口岸查驗手續。游艇在口岸停泊時間不足24小時的,在辦理進口岸手續時,可以同時辦理出口岸手續。
辦理進口岸查驗手續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游艇進口岸報告書;
(二)游艇駕駛人員及隨船人員名單;
(三)上一港出口岸許可證;
辦理出口岸查驗手續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船舶出口岸報告書;
(二)游艇駕駛人員及隨船人員名單(無變更者免);
(三)船舶出口岸手續聯系單。
第 三十一條 境外游艇在海南省口岸間航行均可免于辦理進出口岸手續,其進出港計劃須向海事管理機構事先報備。但在連續365天期間內,在海南水域停留超過182天的, 還應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供境外人士居留證明、所有人與當地俱樂部簽訂的服務協議、游艇檢驗證書等材料進行備案。
第三十二條 船方或其代理人、游艇俱樂部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者,海事管理機構不予辦理出口岸手續: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
(二)游艇處于不適航狀態;
(三)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手續未清;
(四)海事管理機構認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上交通安全的狀況。
第三十四條 境內制造的游艇以自航形式在海南出口境外,除可持有我國相關機構簽發的臨時國籍和檢驗證書或境外政府機構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登記和檢驗證書,還可持有境外政府機構或其授權的機構認可的產品認證證明。

第六章 航行、停泊
第三十五條 在海南登記的游艇應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為期12個月的船舶定期簽證。
第三十六條 游艇進出海南省港口、專用停泊水域和停泊點應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七條 游艇應當在其檢驗證書或檢驗報告所確定的適航范圍或相當的航區內航行。未持有上述檢驗證書或檢驗報告的境外游艇,可向海南船檢機構申請核發游艇適航性證明文件或檢驗報告。
第三十八條 游艇旅游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僅限于海南省對外開放水域。
第三十九條 游艇航行時應隨船攜帶有關游艇證書及必備的航行資料,游艇駕駛人員駕駛游艇時應攜帶《適任證書》。
第四十條 在海南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必須配備船舶自動識別設備。
第四十一條 游艇在開航前,應當做好安全檢查,確保游艇適航。游艇在航行時,除應當遵守避碰規則和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特別航行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無論在何種情況,游艇都應使用適合當時情況的安全航速航行,加強了望,寬讓他船。游艇在港口水域航行速度不超過5節;
(二) 游艇航行和休閑娛樂活動中,應當開啟無線電通信設備及船舶定位識別設備,保持通信暢通;
(三) 游艇不得超過安全抗風等級開航,避免在惡劣天氣及危及航行安全的情況下航行;
(四) 游艇不得超過核定乘員人數航行;
(五) 游艇駕駛員不得酒后駕駛、疲勞駕駛;
(六) 游艇不得在禁航區、安全作業區航行;
(七) 不具備號燈及其他夜航條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第四十二條 游艇專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點、防臺專用水域由當地政府規劃,經海事管理機構對外公布。
第四十三條 游艇在航行中臨時性停泊,應當選擇不妨礙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業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禁航區、安全作業區以及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禁止停泊水域內停泊。
第四十四條 游艇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時應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游艇駕駛人員及其他乘員發現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其他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需要施救的,在不嚴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盡力救助水上遇險的人員。
第四十五條 游艇俱樂部或游艇所有人應根據游艇防臺能力確定游艇防臺措施。
境外游艇如因防臺或其他緊急情況,需要臨時進入非對外開放的水域時,未及獲得批準,可以在進入的同時向海事管理機構緊急報告,并聽從指揮。
第四十六條 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外籍游艇可不實行強制引航。
第四十七條 游艇試航前,試航實施單位、個人應制定安全措施和試航計劃,提前1天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備。
游艇試航駕駛人員應持有相應的《適任證書》。試航的游艇應取得船檢機構簽發的試航證書。
第四十八條 游艇試航水域的選址,應報海事管理機構發布航行警告。

第七章 游艇俱樂部
第四十九條 游艇俱樂部應具備法人資格,并應具備下列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能力:
(一) 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
(二) 配備持有海船駕駛員適任證書的管理人員和防污染管理人員;
  (三)具有相應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和碼頭泊位,配備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設施,配備與所管理游艇相適應的水上安全通信設施、設備;
  (四)具有為游艇進行日常檢修、維護、保養的設施和能力;
  (五)具有回收游艇廢棄物、殘油和垃圾的相應能力;
(六)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應急預案和實施措施。
第五十條 游艇俱樂部依法注冊后,應當持以下材料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俱樂部及游艇管理的基本情況;
(三)俱樂部與會員簽訂的協議范本;
(四)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的證明文件;
(五)游艇停泊和航行水域的情況;
(六)游艇碼頭及安全和防污染設施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七)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能力的情況以及管理制度。
當備案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時,游艇俱樂部應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更新備案。
第五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并對其安全和防污染能力進行核查,滿足要求的,予以備案公布。
第五十二條 游艇俱樂部應于每年備案周年日起1個月內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俱樂部運行和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報告,并接受海事管理機構的核查。
  第五十三條 游艇俱樂部應當對其會員和管理的游艇承擔但不限于下列義務(責任):
 ?。ㄒ唬ζ溟_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環境知識和應急反應的宣傳、培訓和教育;
 ?。ǘ┒酱倨渥袷厮辖煌ò踩头乐挝廴竟芾硪幎?,落實相應的措施;
  (三)為游艇提供安全的停泊水域或者停泊點;
 ?。ㄋ模┍WC出航游艇、游艇駕駛員持有相應的有效證書;
 ?。ㄎ澹┫蛴瓮峁┖叫兴璧臍庀?、水文情況和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務;遇有惡劣氣候條件等不適合出航的情況時,應當禁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經出航的游艇返航;
 ?。┴撠熡瓮нM出碼頭的調度管理,做好游艇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員情況的記錄;
 ?。ㄆ撸┍3峙c游艇、海事管理機構之間的通信暢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并做好相關記錄;
(九)妥善安排好游艇防臺。
第五十四條 游艇所有人自行管理游艇時,應確保游艇適航、游艇駕駛員證書有效,并具備以下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應有專人負責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
(二)制定游艇安全管理、應急和防臺措施;
(三)具有游艇安全停泊泊位,配備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設施,配備與所管理游艇相適應的水上安全通信設施、設備;  
(四)對游艇產生的游艇廢棄物、殘油和垃圾送交岸上接收處理,并做好記錄,供海事部門核查。
(五)每次出航前,應查詢當天的氣象情況,遇有惡劣天氣等不適合游艇出航的情況或者有禁止出航的警示時,禁止出航。
第五十五條 臺風來臨前,游艇所有人或游艇俱樂部應提前安排游艇進入防臺位置,并落實游艇防臺措施。
第五十六條 游艇遇險或者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俱樂部在接到險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同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積極開展救助。游艇上的人員應當盡力自救。

第八章 安全保障
第五十七條 舉行游艇水上大型活動的,其活動組織單位應事先擬定活動計劃和安全措施,提前15天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并提前7天申請發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五十八條 游艇專用停泊水域和碼頭的建設應符合當地政府的規劃。
第五十九條 游艇專用碼頭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前20天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條 游艇專用停泊水域和碼頭建設,應通過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通航安全評估并取得岸線安全使用許可。
第六十一條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負責。游艇所有人應當負責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游艇處于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態,保證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員的安全。
第六十二條 委托游艇俱樂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應當與游艇俱樂部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在游艇的日常維護保養及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責任。
游艇俱樂部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其與游艇所有人的約定,承擔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責任。

第九章 防治污染水域
第六十三條 游艇應遵守國家有關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向水域排放油類物質、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第六十四條 游艇產生的廢棄蓄電池等廢棄物、油類物質、生活垃圾應當送交岸上具備資質的單位接收處理,并做好記錄。
第六十五條 依法獲得游艇油料供受作業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游艇供受油作業應遵守船舶供受油作業的有關辦法,落實供受油各項安全檢查,確保供受油設備設施處于良好可用狀態,作業應符合操作規程。
第六十六條 游艇碼頭和系泊點應當制定有關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備足夠數量的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并通過海事管理機構的專項驗收。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七條 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游艇、游艇駕駛人員、游艇俱樂部和游艇駕駛人員培訓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游艇俱樂部、游艇駕駛人員、游艇所有人和游艇駕駛人員培訓機構應當配合,對發現的缺陷和隱患,應當及時進行整改、消除。
第六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發現游艇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和防治船舶污染環境管理的行為,應當責令游艇立即糾正,未按要求糾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游艇臨時停航、改航、駛向指定地點、禁止進出港。
第六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發現游艇違反船舶檢驗和登記管理秩序的,應當責令游艇立即整改,未按要求糾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已簽發的相應的檢驗證書、吊銷其國籍證書,并視情節對游艇所有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七十條 海事管理機構發現游艇駕駛人員違反管理秩序的,應當責令其立即整改,未按要求糾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對駕駛人員處以罰款、扣留或吊銷駕駛員證書的行政處罰。
第七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發現游艇俱樂部不具備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能力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公告將其從備案公布的游艇俱樂部名錄中刪除。
第七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發現取得從事游艇駕駛人員培訓業務許可的機構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撤銷相應的行政許可決定,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有關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罰。
(一)假冒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的。
(二)中國籍船舶假冒外國國籍,懸掛外國國旗航行的。
(三)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登記證書和必備的航行資料的。
(四)在內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登記證書的。
(五)隱瞞在境內或境外的登記事實,造成雙重國籍的。
(六)游艇駕駛人員駕駛游艇時未攜帶合格的駕駛員證書的。
(七)游艇駕駛人員持有的適任證書是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八)游艇駕駛人員不遵守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影響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安全的。
(九)未在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專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點停泊,或者臨時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
(十)游艇進出海南省港口、專用停泊水域和停泊點未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的。
(十一)外國籍游艇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擅自進入我省非對外開放水域的。
(十二)游艇發生水上事故時,不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的。
(十三) 游艇在海南省水域違法排放污染物和法律禁止排放的其他物質。
(十四)游艇俱樂部未經備案擅自從事游艇管理和使用服務等相關業務的。
(十五)未取得游艇駕駛人員培訓許可擅自從事游艇駕駛人員培訓的。
(十六)游艇駕駛人員培訓機構不按照游艇駕駛人員培訓綱要進行培訓,或者擅自降低培訓標準,或者培訓質量低下,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第七十四條 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游艇從事營業性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船舶的管理規定,辦理船舶檢驗、登記等手續。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由海南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 12 月29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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